关于开展期中考试和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的通知
教务〔2011〕21号
各学院:
为全面了解和检查各门课程的授课质量、教学中存在的问题、学生学习情况,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、加强学风建设,要求各学院从这学期开始每学期均须开展期中考试工作,进行期中教学检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期中考试时间为第9周至11周。
二、所有必修课均必须进行期中考试,选修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情况进行期中考核,加强课程平时考核与成绩评定。
三、各学院应积极开展教研室活动,自行组织对本学期上课情况进行期中检查,召开任课教师、学生座谈会,了解各课程的授课质量和教学情况,特别是新进教师和青年教师的教学情况;了解教学中师生的意见;检查课程教学计划及进度的执行情况、教案质量、作业批改情况等,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问题。
四、进行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,规范教学管理。各学院应对本院学生的上课出勤率及课堂纪律进行检查;对教师是否准时上、下课,是否按规定办理调课、停课手续,是否遵守教学规章制度进行检查,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。
五、各学院领导应带头定期听课,并组织本院专家有目的、有重点地听课,对新进教师和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帮教。填写《听课记录与评分表》,送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备案。
请各学院按照上述通知,抓紧组织,安排落实,并将期中考试安排、中期教学检查的总结、相关座谈会记录、考勤纪录等原始材料存学院备查。
教 务 处
二○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|